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009年3月,金多玉再次找到常家,常家人拒绝与她谈判。不得已,金多玉只好诉诸法律。4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常云与金多玉的同居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并经证人签字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是常云对金多玉母子生活上的安置和经济上的补偿,符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法院认为,常太太等人继承了常云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常云生前所欠的债务。法院遂判决常云的遗孀及其儿女共同支付金多玉生活费17万余元。 2001年3月初,河南省三门峡市30岁的女子金多玉给远在北京的“丈夫”常云打,让对方给她和孩子汇生活费与医药费。可反复拨打,都打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