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17日,李某某因腰痛,让原告尹某某带着李某某曾使用过的药方到被告x县x卫生院中医科替李某某就诊抓药,当班医生依据尹某某带去的药方,开具了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姓名:李某某,性别:男,年龄:47,疾病诊断:腰痛。医师:王某。
处方一:莪术15g、姜黄20g、红花15g、川牛膝20g、五加皮15g、络膝20g、路路通20g、独活20g、防风15g、桂枝15g、乌药20g、细辛5g、黄芪30g、白术20g、僵蚕10g、杜仲20g、木香20g。水煎服2付。
处方二:藁本30g、续断30g、苏木30g、防风20g、白芷20g、黑附片20g、草乌20g、独活45g、骨碎补30g、蜈蚣2条、红花15g、元胡30g。外包2付。
处方开好后,原告尹某某持上述2张处方到药房抓药,被告将抓好的四袋中药分别放在规格、大小、样式及印刷文字均一致的“x镇卫生院中药袋”内,药袋上姓名、性别、年龄均未填写,其中2袋中药袋背面下部手写“内服”字样。
原告尹某某将抓好的四袋中药拎回家中,因李某某的病情有所缓解没有服药,直到年5月23日22时左右李某某才煎服中药,服药一个多小时后,李某某出现不良反应,原告尹某某将李某某送往x医院抢救,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年5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让妻子尹某某前往被告x县x卫生院为其购买治疗腰痛的中药,医院医生根据李某某的病情为其开具了内服、外敷两份处方,并根据处方调配了四副中药,四副中药均存放于印有“x镇卫生院中药袋”字样的纸袋中。
年5月23日22时许,李某某煎服被告开具的中药,服药一个多小时后,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原告立即将李某某送往x医院抢救,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进行死因鉴定,证明李某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李某某煎服的中药是被告开具的处方调配的,该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草乌20克,被告调配含有剧毒性药材的中药后未对中药作明确标注,致使李某某误服中药死亡,被告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本案原告所述的事实不客观,年5月17日李某某的妻子尹某某持他人开的处方到被告处为李某某开药,被告开出内服、外用药各两副,并在内服药处方上注明李某某,外用药处方上注明尹某某,并且已告知尹某某。我方认为本案的主要责任在尹某某,从开药到使用药,已隔六天的时间,中药的管理和使用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本案的发生是李某某使用药物不当,误食而发生的事故。
李某某明知尹某某代其开的药有内服和外用两种,自己也未分辨且不问尹某某,尹某某将药物带回家后未对李某某交代使用的方法存在过错,所以我们认为是尹某某和李某某的过错。本案不是医疗事故,是医院后因原告方的责任误服产生的后果,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尸检结果
李某某死亡原因为乌头碱中毒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县x卫生院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某乌头碱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死者李某某未亲自就诊,在煎服药时未问清尹某某如何服药且自己也未分辨,导致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原告尹某某带李某某既往的药方替李某某到被告x县x卫生院就诊抓药,原告尹某某抓药时已知两个处方分别为外用和内服,李某某煎服药时尹某某未完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李某某误服处方二(外用)药剂致乌头碱中毒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存在过错,李某某和尹某某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认定被告x县x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七、庭审意见
认定原告经济损失为: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含被扶养人苏泽英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合计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县x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元(元×60%)。
#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