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和民事典型案例』,一直想全面做个分析,但精力与时间所限,到今天年5月20日还未能做完,又由于案件太多,达十个之多,因此还是分上、中、下三期分析点评一下。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目录
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处罚案
——监督支持行*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
简要案情
年10月,某药店(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药店承包给乙方管理,并将甲方所有的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乙方使用。后林某将药店交由其母亲蔡某负责经营。年10月,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以下简称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假药“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12盒。同年12月,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作出(万州)药罚〔〕97号《行*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药店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店经营权,为蔡某销售假药提供了场所和资质证明,应当从重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吊销某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某药店对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不服,提起本案行*诉讼,请求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店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林某经营,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之规定。因药店承包人林某的母亲蔡某在负责经营药店期间销售假药“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被查处,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认定某药店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作出罚款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于年8月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获得药品经营资格,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本案中,某药店与他人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将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定期收取承包费,实际上系通过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方式获利,也为药店实际经营人销售假药提供了场所和资质证明,危及公众用药安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机关对某药店给予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行为给予最严格监管的决心。只有坚决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从严查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保障有序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以上为最高院的原文,以下为个人点评:
个人点评
这个案子也是一起行*诉讼,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的某药店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查获假药“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吊销某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店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诉讼,同样也是两审败诉。
这是喘速清的说明书:
“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外包装纸盒及内附说明书均标示有“中国.河南建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豫卫食证字()第-号”及“本品是根据祖国中医学药食同源的理论,选用国家卫生部批准,药食同源的杏仁、百合、罗汉果、鱼腥草、桑叶、竹叶、甘草等为原料,利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研制而成。适用于各种急慢性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引起的咳嗽痰喘人群等内容。但经查证,“豫卫食证字()第-号”为虚假批准文号。国家正规的药品批文是国药准字XXXX.
没有正规批号,“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就不能算作是药品,但退一步作为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来说,则涉嫌非药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的,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98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且符合以前讲过的大部分假药都是以中成药的方式出现,是不是逻辑又闭环了。
经调查该药店购进并销售的涉案假药来源于非法渠道,且该药店蔡某将涉案假药藏匿到收银台下方企图逃避监督检查,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的鉴定批复,区食药监分局对该药店售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把这个产品定为假药的关键因素是它在产品外包装上写明GMP的字样,什么是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你这不等于自爆了吗?区食药监局不定你假药都不好意思,但它又打算去药店里出售,得加上这个来增加可信度,“奸商”也难啊。
但这个案子能上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是因为双方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将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也就是说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
简要案情
年7月6日,杜某某到某药房购买香加皮克,并于当晚将克香加皮煎水服用,出现胸闷、恶心、呕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的香加皮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合格产品。某司法鉴定研究所出具《尸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杜某某符合过量服用香加皮导致中*致死,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的潜在疾病对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杜某某的妻子钟某某,儿子杜某甲、杜某乙以某药房在无执业医师、营业员无上岗证的情况下出售香加皮给杜某某而未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导致其中*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药房及其股东袁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鉴定报告指出杜某某主要因为过量服用香加皮中*致死,某药房是香加皮销售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某药房在销售香加皮时负有告知杜某某煎服香加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药房尽到了告知义务,某药房负有告知义务而未作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本案的损害结果是杜某某的死亡,某药房的过错行为与杜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联系,某药房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杜某某的死亡是药房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与其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所以药房和杜某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一、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治疗费.5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鉴定费元、其他费用元的50%计.75元;二、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精神抚慰金元;三、某药房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上述款项赔偿义务;四、驳回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药饮片不像西药有明确的说明书,中药饮片的功效、*性、用量等并不被普通群众所熟知,一旦错误用药极易威胁生命健康安全,引发类似本案的悲剧。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精准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本案判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药房对购买人因过量服用香加皮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销售中药饮片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其充分重视购药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销售中药饮片时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中药饮片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以上为最高院的原文,以下为个人点评:
个人点评
香加皮又称五加皮、山五加皮、杠柳皮、臭五加皮、香五加皮,在各地多习惯作五加皮(南五加皮)使用,共急性中*甚至致死的情况屡有发生。就本质而言,香加皮与五加皮的植物科属不同,骗你的方法不一,故一定不要使用。
五加皮(南五加皮)系五加科植物细柱五加、无梗五加、刺五加、糙叶五加、轮伞五加等的根皮,主要产于四川、江苏、湖北、广西、浙江等地。其主成分是4-甲基水杨醛等挥发油、鞣质、棕桐油、亚麻酸以及维生素A、B等。该药性辛苦,有*,不要吃。
香加皮(北五加皮)主要分布于山西、河北、河南、山东等地。有*,中医声称具有强心、利尿、镇静杀虫作用,但未经临床验证有效,香加皮有较强*性,较小剂量注射即可引起蟾蜍、小鼠死亡;免、犬静注可使血压先升后降,呼吸麻痹而于数分钟内死亡;香加皮制剂1g/kg给猫灌服即可致死。北五加皮粗甙家鸽最小致死量为2.62±0.11mg/kg。据临床报道,服用北五加皮后致中*者并不少见,主要表现为严重心律失常。
该案例最后的典型意义中写道:中药饮片不像西药有明确的说明书,中药饮片的功效、*性、用量等并不被普通群众所熟知,一旦错误用药极易威胁生命健康安全,引发类似本案的悲剧。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精准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这是最高法在委婉的提醒某些中药、中成药有*性,又没办法写太明白。大部分中药、中成药未经临床验证有疗效,反而*副作用不明,在它们做完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前,最好别吃。
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
简要案情
许某于年6月在某药房先后购买了10盒“步洲”皮康乐制剂,共支付了元。《“步洲”皮康乐制剂说明书》载明“作用”为抑制、杀灭皮肤真菌、霉菌;“批准文号”为鲁卫消证字()第号。“步洲系列产品简介”中“皮康乐”的适用范围:由真菌引起的皮肤感染,如脚气、手癣、头癣、体癣、股癣、白癣、脓癣、*癣、花斑癣(汗斑)、红癣、念珠菌病及一切真菌性皮肤瘙痒;产品优势:古语“行医不治癣,治癣就丢脸”。步洲牌皮康乐,清除真菌性癣病,效果领先。许某认为该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向其销售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药房返还购物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卫消证字(20××)第00××号,系消杀用品(消*产品),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简介中均标示其具有治疗真菌性癣病的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该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致使许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许某要求该药房返还购物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该药房返还许某购物款元并赔偿损失元。
典型意义
遍布城市大街小巷的药店,为老百姓及时购买药品、消除病痛带来了便利。但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规宣传销售的消*、保健品有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消*产品不是药,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效,不能用于治疗疾病,与药品有着明显区别。《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留意产品批准文号,严格区分“国药准字号”和“卫消证字号”产品,不要把消*产品当药使用,以免延误病情。本案通过认定涉案标示治疗功能的消*产品为假药、药品经营企业错误引导消费者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能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规范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理性选购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最高院的原文,以下为个人点评:
个人点评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步洲皮康乐制剂是什么,看下图:
它是一个消*产品,和消*湿巾,口罩一个类别,不是食品,不是药品,归卫健委批准与管理,管理极为松懈,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功效的产品,无责任的猜想下,这个产品要不加抗生素了,要不没有任何效果。
本案中的许某很可能是个职业打假人,但为何只买元,就不得而知了,难道是他的第一单诉讼类案件?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
——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某药房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其经营范围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抗生素、中成药、化学制剂、保健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年6月10日,杨某某到某药房购买“伟哥”,在营业员介绍下购买了“虫草生精胶囊”2大盒,每盒单价元;“*金伟哥”1大盒,单价元;“肾宝片”1大盒,单价元。合计价款元。杨某某现金支付价款后营业员未出具小票,在杨某某的要求下营业员手写了一份购物清单(某药房交款单)并加盖了“某药房现金收讫章”。后杨某某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尹光辉
审 判 员
李亚眉
人民陪审员
马云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容妗
铮铮铁骨